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投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佳玲
劉佳琪 莊秀里 被告 蔡瑜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投交簡字第4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