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路發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俊翰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被告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被告營業所設台北市○
○區○○○路○段○○○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