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蔡美華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