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王中志 相對人 葉乃文
郭碧霞 葉燕妃 葉燕淑 葉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 葉郭碧霞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
建物持分2分之1、第三人 葉東春 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持分2分之1,為 擔保渠 等與第三人葉乃文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乃文於93年3月22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七信
用合作社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3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93,4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葉東春於99年9月19日死亡,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葉乃文、葉郭碧霞、葉原宏、葉燕妃、葉燕淑既為第三人葉東春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葉乃文、葉郭碧霞、葉原宏、葉燕妃、葉燕淑承受被繼承人葉東春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影本2件、放款帳號交易明細影本2件、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又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於94年6月17日起由復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6年9月23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22│建│108.41│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葉郭碧霞│└──────────────────────────────┘┌─────────────────────────────────┐│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2│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2層樓房│81│93│17│平│全部│││8│文和街211號│西區 武聖 │加強磚造│.3│.6│4.│方││││││段2022地││2│7│99│公││││││號│││││尺││├──┴─┴──────┴────┴────┴─┴─┴─┴─┴───┤│所有權人:葉郭碧霞、葉東春之繼承人(即葉乃文、葉郭碧霞、葉燕妃、葉││燕淑、葉原宏)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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