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素滿 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何**應將嘉義縣○○鄉○○
○段○○○○號土地,於民國95年月10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何素滿、何
簡好及何**分別共有等語。本院衡諸聲請人主張撤銷之法律
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顯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難認有調
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