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何虹蓁 即 何崇銘 之繼承人、 何俞慶 即何崇銘
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