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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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何虹蓁何崇銘 之繼承人、 何俞慶 即何崇銘
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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