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9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緒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