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債權人大愛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維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治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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