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伶選任辯護人林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4年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至4之主文欄「處有期徒刑伍月」後面,均應補充「,累犯」;另原判決最後面有關合議庭法官「王詩銘」應更正為「蔡美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4之主文欄「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後面均漏列「,累犯」,均應予以補充;另原判決最後面有關合議庭法官「王詩銘」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蔡美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王詩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