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6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郭家豪 債務人 陳政泰 (即 陳清堅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政瑋 (即陳清堅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金珍 (即陳清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陳清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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