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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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 張吉盛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楊筑鈞 被告 張吉雄
張賜源 張均邦 張達豐 張倉栓 張孟軒 張仲良 張利維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鄭雅云 律師複代理人 王冠霖 被告 張明田
張顯達 張益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張嘉麟 律師被告 楊蘇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智顯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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