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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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40號上訴人 曹妃林曹顥曦曹碧霞
曹景昌 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4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9,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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