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20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秀如 、 蘇秀泊 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秀如對伊負有債務。查其被繼承人留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遺產,且蘇秀如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詎蘇秀如恐繼承遺產後遭伊追索而將系爭土地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蘇秀泊名下,顯已侵害伊債權之實現,為此請求塗銷蘇秀泊之分割繼承登記,並登記為蘇秀如、蘇秀泊等2人分別共有,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業將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相對人蘇秀如、蘇秀泊等2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詎蘇秀泊具狀表示不同意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