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侯秀霞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被告應共同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