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而於95年12月18日移送監所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7003119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3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730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