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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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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