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3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台灣愛佳寶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390元│CN0000000│97年2月26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2│ 鄭煌模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5,400元│AB0000000│97年3月25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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