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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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05號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進澎 訴訟代理人 陳吉文 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有更易,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辦理。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乙份),並對本件訴訟提出答辯狀(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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