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29號聲請人甲○○現於高雄縣燕巢看守所第二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聲請對其父親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