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被上訴人周群原住台北市○○路○○號5樓509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己○○、庚○○、辛○○、 周士鈞 為被上訴人 周群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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