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HOUSEINTE
RNATIONALENTERPRISESLTD.)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戴湘淩
王廸吾 律師複代理人 邱仁楹 律師訴訟代理人莊正律師
黃蓓蓓 律師反訴被告黃騰輝訴訟代理人莊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WEALTHSKYINTERNATIONALCO.,LTD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永祥
吳俊賢 黃騰瑩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