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雲林縣大埤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強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賴彩霞
陳榮助 王月昭 陳吳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陳龍飛
陳素花 陳金宏 陳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欄項下,增列「陳素花住臺北市○○區○○里○○○路○段○○○巷○號12樓」、「陳金宏住雲林縣大埤鄉○○村○○00號」、「陳建台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年4月11日100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因有漏列被告陳素花、陳金宏、陳建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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