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張秀政 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貞律師任張秀政破產管理人報酬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同法第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執行由陳淑貞律師任張秀政破產管理人,本院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斟酌事務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