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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