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李昀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貳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9月26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97年4月2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下同)226,780元及其中
225,939元自9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表各乙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