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號5樓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被告戊○○
號5樓號4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