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3號原告 陳庭慧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82-ZDC373590號裁決書)原本,致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書狀請註明本件案號111年度交字第53號), 俾利 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另原告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影本),應一併補正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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