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鄭士明
吉崴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士明原告 鄧朝棟 被告皇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鄭士明、吉崴有限公司、鄧朝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3,207,050元、2,328,502元、7,324,06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248元、24,067元、7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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