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241號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黃家琳 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嘉芳 被告 黃玄宗 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春蘭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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