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債權人向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明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明政住居於宜蘭縣○○鄉○○路○○巷○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