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嘉娜鄭世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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