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號抗告人 謝雪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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