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6號聲請人 阮氏秋 相對人 吳白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法第124條,並無準用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故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之本票,核屬無效票據。經查相對人吳白雪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依前開說明,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11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0年1月4日│310,000元│100年1月5日│100年1月5日│TH464255││├──┼───────┼─────────┼───────┼──────────┼────────┼──┤│002│100年1月28日│35,000元│未記載│100年2月28日│TH464265││├──┼───────┼─────────┼───────┼──────────┼────────┼──┤│003│100年4月27日│120,000元│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TH464262││├──┼───────┼─────────┼───────┼──────────┼────────┼──┤│004│100年5月6日│90,000元│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TH464260││├──┼───────┼─────────┼───────┼──────────┼────────┼──┤│005│100年5月6日│120,000元│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TH464259││└──┴───────┴─────────┴───────┴──────────┴────────┴──┘┌───────────────────────────────────────────────────┐│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11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0年3月4日│220,000元│100年4月4日│100年4月4日│TH46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