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48號原告壬○○
辛○○甲○○庚○○癸○○戊○○丁○○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各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3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請求金額調解聲請費1壬○○133,6951,0002辛○○101,9011,0003甲○○118,6411,0004庚○○103,0131,0005癸○○98,73806戊○○94,12207丁○○159,9421,0008乙○○75,04409丙○○224,2891,000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