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尚有證據待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昌義法官何清富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