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㈠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丑○○
子○○上訴人即寅○○之承受訴訟人己○○上訴人戌○○
戊○○丁○○宙○○○卯○○辛○○地○○壬○○丙○○天○○酉○○庚○○亥○○申○○未○○午○○乙○○○巳○○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詹益煥 律師上訴人即癸○○之承受訴訟人庚○○
亥○○申○○未○○午○○乙○○○巳○○辰○○被上訴人 王奕國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上訴人甲○○
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複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己○○為寅○○之承受訴訟人;准由庚○○、亥○○、申○○、未○○、午○○、乙○○○、巳○○、辰○○為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寅○○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亡,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憑。
寅○○之繼承人有 黃林娥 、己○○、 黃世明黃金雪 、黃金釵、 黃金汾黃金禎
癸○○之繼承人有庚○○、亥○○、申○○、未○○、午○○、乙○○○、巳○○、辰○○,亦有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附卷足稽。另寅○○之繼承人除己○○外,餘黃林娥、黃世明、黃金雪、黃金釵、黃金汾、黃金禎均拋棄繼承,癸○○之繼承人均未為拋棄繼承,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基院政民天字第一三九六八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板院通民科字第○八三三三五號函各一紙附卷足考。
寅○○之繼承人己○○,癸○○之繼承人庚○○、亥○○、申○○、未○○、午○
○、乙○○○、巳○○、辰○○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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