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鎮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黃錦鎮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