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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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何佳鴻

被告 白景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景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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