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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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
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務人吳辰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