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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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林育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二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