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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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劉珮君 原告 沈文仁 原告 王傑彥 原告 劉芳岑 原告 游俊惠 原告 陳薇 原告 黃美雯 原告 陳銘宏 原告 高明炎 原告 鄭佳旻 前列劉珮君、沈文仁、王傑彥、劉芳岑、游俊惠、陳薇、黃美雯、陳銘宏、高明炎、鄭佳旻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德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