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許再福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 陳金飛
古義彰 蘇金萬 古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4,1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
二、被告陳金飛、古義彰、蘇金萬、古錦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