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姜燿浤 原告 姜潤淇 原告 姜燿樟 原告 姜燿桓 前列姜燿浤、姜潤淇、姜燿樟、姜燿桓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記妹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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