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邱朝櫻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錦俊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市○○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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