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黃漢土 訴訟代理人 葉天 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 朱阿桃 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阿桃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四、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