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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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六五四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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