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林彩蘋乙寶 工程行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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