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告桐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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