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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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甲○○
乙○○丙○○被上訴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上訴人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上訴人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均未據上訴人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三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張震武~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