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之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係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程序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